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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视点 | 国内信托大环境下遗嘱信托的可行性发展研究

2021-07-13
摘要
 
信托在国外已发展得较为成熟,已然形成一整套科学系统的操作体系,对国内信托发展具有借鉴意义。反观国内信托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信托行业运营机制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以及公众的认知局限等原因严重阻碍了信托的发展。随着《民法典》正式将遗嘱信托确认为一种财富传承的工具,遗嘱信托逐渐走入公众视野。但在国内信托的大环境下,遗嘱信托虽初露头角,却依然任重道远。本文以国内外信托的发展历程为引,简要分析我国信托行业发展的三大阻碍因素,并结合当下“数字化”改革的趋势、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的现状以及“富一代”家族财富传承的急切需求提出三项遗嘱信托业务相关的模式构想,即数字化分配管理模式、遗嘱抚养信托模式、家族信托+遗嘱信托模式。
 
关键词:信托、遗嘱信托、业务模式
 
一、引言
 
在国内有一种魔咒叫“富不过三代”,当前第一代富豪正面临家族财富传承的问题。如何有效避免遗产纠纷、如何解决因继承人能力不足或品行不端等造成的家族财富流失等问题已成为高净值人士关注的焦点。国外许多富豪都选择通过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的方式实现财富保全与传承。但在国内,信托投资仍停留在获得投资收益的短期投资阶段。随着遗嘱信托制度、遗产管理人制度纳入《民法典》,遗嘱信托如何从概念走向实践、如何运用遗嘱信托维护家庭利益、信托制度如何实现持续规范化发展将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二、国内外信托的发展
 
(一)国外信托的发展历程
 
信托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罗马法》规定,罗马的外来人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为了合理避开此规定,罗马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交付给其信任的第三人,要求第三人为其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对遗产进行管理和处分,曲线实现遗产继承,即“信托遗赠”制度。
 
而论起信托概念的形成,现代观点普遍认为信托起源于英国中世纪。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教会的土地是免征役税的。而教徒常以在自己死后将土地赠与教会的形式来表达自己对宗教的虔诚,该行为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损害了封建领主的利益,故封建领主颁布了《没收法》禁止土地捐赠给教会。因此英国的法律人士参照古罗马“信托遗赠”制度创设了USE制度。USE制度,是指教徒将其土地转让给他人,而实际该土地所产生的收益全部交给教会或者教徒的继承人。USE制度,就是现代意义上的信托的前身。
 
到了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从英国引进信托制度,并在美国第二个“镀金年代”实现了信托的腾飞。从美国的信托制度来看,体现出三个明显特征:第一,倾向于“个人定制”,而非选择单一信托产品;第二,法律制度和体系较为健全;第三,信托从业人员管理严格。国外较为成熟的信托体系和操作模式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二)国内信托的发展现状
 
从中国信托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来看,国内信托行业发展较快:2007年国内信托资产规模为7300亿元,2017年突破26万亿元,增长了36倍,平均每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5%。但抛开数据分析整个行业运行体系,国内的信托行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承接信托业务的机构、寻求信托服务的个人或是大众对信托的接受程度都停留在数量少、动机不强烈的处境。由于国内信托行业的局限性、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性等原因导致目前国内的信托产品主要以金融资产为主,不包括实物和不动产,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信托行业的发展。
 
2001年《信托法》第八条首次肯定了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的合法性。随着《民法典》增设遗嘱信托及遗产管理人制度,遗嘱信托得到了广泛关注。《民法典》对继承制度的完善弥补了原本继承法中遗嘱信托的缺位,为自然人通过遗嘱信托方式完成财富传承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民法典》及《信托法》均未对遗嘱信托进行细化规定,故遗嘱信托当下处于虽有法可依、但实际操作困难的尴尬处境。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起的调研项目结果显示,截至2020年6月,参与调研的49家信托公司中仅有3家开展过遗嘱信托相关业务。因此国内遗嘱信托的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三、我国信托行业发展的阻碍因素
 
(一)信托行业运行机制不完善
 
首先,根据我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在受托人“管理办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或“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的情形下,可以调整甚至撤销受托人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但于此同时却没有任何关于“受损”的相应商业规则或标准,导致受托人的法律地位类似于代理人,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利受限,很难享有同美国、英国等信托体系较为成熟的国家对等的全部权利。我国的受托人仅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而不是“进行各种可能的投资就像他对信托财产享有绝对的权利”(2000年英格兰《受托人法》)。然而信托究其根本也是一种投资行为,既是投资,必然会有盈亏起伏,过多的权利限制或者说过分扩大委托人的权利,必然会压制受托人的行为导致信托财产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
 
其次,我国目前能够从事信托服务的机构多为金融机构,且信托产品类型也多为固定模式的单一产品,缺乏个性化定制,导致国内大部分高净值人士仅将信托当做短期投资产品,而非着眼于长期财富规划的工具。
 
另外,我国现有的专业人士团队素质和能力远不能满足信托行业发展的需求。一项优秀的信托产品,尤其是遗嘱信托产品,需要专业人士根据客户个体情况的差异性、客户具体需求的契合性等多重因素进行量身定制,显然当下国内的团队还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
 
(二)信托法律体系不健全
 
导致我国信托行业发展受制的主要原因是目前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其中两点尤为突出,即税收制度及信托登记制度。
 
1、税收制度
我国一直以来都未建立专门的信托税收制度,导致信托在税收征纳的问题上经常面临高额税费、重复征税或税收标准不确定的困境。以普通住房设立遗嘱信托或遗嘱继承为例进行税收对比可见设立遗嘱信托的税费远高于遗嘱继承:
 
税种 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继承
增值税 委托人根据不动产是否已持有两年确定纳税金额 免纳税
所得税 所有权转移所得收入扣除原房价、原契税等相关费用后确定纳税金额 免纳税
印花税 纳税 纳税
契税 按照所有权转移所得收入确定纳税金额 法定继承人免纳税;非法定继承人适用赠与行为的规定按照所有权转移所得收入确定纳税金额
 
因此尽管遗嘱信托可以通过专业人士的分析设计在财产管理、风险隔离等方面进行保障,但巨额的税收负担,往往也成为制约遗嘱信托发展的“拦路虎”。“非交易过户”的税收减免政策能否出台落实将成为遗嘱信托未来发展的决定因素之一。
 
2.信托登记制度
 
根据《信托法》第十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但该条款仅为原则性规定,无任何法律法规对登记范围、登记主体、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等具体的内容进行规范。
 
2016年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负责对信托产品进行登记和统计工作。但其仅对信托产品的内容本身进行登记,并不产生信托法所规定的登记生效作用,故信托登记问题依然无法得到解决。
 
具体到遗嘱信托登记问题上,还存在一个巨大的逻辑漏洞。《民法典》体系下遗嘱在立遗嘱人死后才发生效力;而根据《信托法》登记原则又要求遗嘱信托的委托人(立遗嘱人)生前完成登记方可产生信托效力。那么遗嘱信托的委托人(立遗嘱人)以一份尚未生效的遗嘱去设立遗嘱信托的效力如何认定?目前尚无答案。
 
(三)公众对信托缺乏认知
 
由于我国信托出现的时间较晚,公众对信托的认知停留在较为肤浅的层面,大部分人认为信托就是一种大额的投资理财。加之现阶段金融机构推出的信托产品均为融资类产品,更加深了公众对信托的误解。
 
而遗嘱信托又因其特殊性,需要涉及到委托人的家庭人员信息、财产状况等隐私,存在信息泄露的隐患。观国内个人信息泄露的严峻之现状,部分高净值人士望而却步。尤其是信托法还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对“财不外露”的中国人而言恐怕是难以认同的,导致信托在国内迟迟无法铺开。
 
四、遗嘱信托业务模式构想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信息显示,2020年全国基层法院继承纠纷裁判文书数量达45394份,其中大部分继承纠纷均由于当事人未订立遗嘱或遗嘱不规范导致。因现行法律对遗嘱的格式化要求较为严格,在财产情况复杂的情况下,没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自己订立的遗嘱可能会因为财产所有权瑕疵或不符合法定格式等原因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利用遗嘱信托,将专业事务交由专业人士处理有助于更好地发挥遗嘱信托的作用,减少因遗嘱不规范而产生的纷争。
 
结合目前中国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的趋势、人口“老龄化”问题严峻的现状以及“富一代”家族财富传承的急切需求,笔者提出三个关于遗嘱信托业务的模式构想。
 
(一)数字化分配管理模式
 
2020年4月7日,国家发改委、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推进“上云用数赋智”行动 培育新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数字化转型成为新的发展主题。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中共出现八处“数字”——即加快数字化发展,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可见数字化已成为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
 
响应国家数字化发展的要求,遗嘱信托也应紧跟时代潮流,推出新的业务模式。在此笔者提出一种构想,即数字化分配管理模式: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为不同需求的委托人定制资产包,并通过自动筛选功能定期检测分配触发条件,当触发条件被激活时自动执行分配。首先,运用区块链技术将遗嘱信托相关文本上传至云端以保障条款的真实性、不可任意篡改性。再将不同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家庭信息以及与之匹配的信托内容进行打包模块化,并进行加密处理以确保安全性。同时建立起客户大数据搜索引擎,以便开展后续数据检索。在分配阶段利用自动筛选功能检测是否存在满足分配的条件,当条件满足时,自动进行遗产分配。数字化管理相较于传统的人工操作,具有标准化、批量化的先天优势,能够减少人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遗嘱扶养信托模式
 
据国家统计局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已达到13.50%,人口老龄化程度已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遗嘱扶养信托模式主要针对部分有经济能力却因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家人照顾的老年人所创设。委托人可选择将其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为其量身打造养老信托方案,包括传统养老服务、财富增值保障服务以及遗产管理服务等。其中传统养老服务指信托机构选定合适的医疗机构及养老机构、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探望、去世后丧葬事宜安排等。而财富增值保障服务则是通过由信托机构选择投资产品或其他方式实现财富的保值增值。在老人去世后,信托机构可以以遗产管理人的身份按照老人生前所立遗嘱对遗产进行处置和分配。遗嘱抚养信托模式不仅能够使老人余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还能防止继承人挥霍遗产,在起到资产保护作用的同时,确保遗产继承的规范性,有效避免遗产纠纷的发生。
 
(三)家族信托+遗嘱信托模式
 
家族信托是委托人将家族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经营管理,而资产运营收益由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获取的一种财产管理方式。借助家族信托可以实现资产隔离(《信托法》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且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固有财产且信托财产不得作为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和财富管理。但通常家族信托的期限至委托人主体消亡之日止。委托人过世后,遗产的管理与分配、家族成员的生活照料、防止家庭财富的恶性消耗、避免继承纠纷则成为了遗嘱信托的责任。
 
下面以一案例简单阐述一下该种信托模式:
 
王某与妻子育有一女,该女儿也生育了一个孩子(即王某外孙)。王某拥有别墅一套和大额现金,同时王某系一家大型企业控股股东,享有60%股权。王某生前购买了大额人寿保险,受益人为妻子。王某委托信托公司以其股权、别墅、现金及保险金作为信托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将妻子作为第一受益人,在妻子不改嫁的前提下享有所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妻子要保障女儿和外孙每月一定金额的生活费、教育费。女儿作为第二受益人,在妻子改嫁或死亡时,女儿个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外孙作为第三受益人,在妻子和女儿均死亡时,外孙个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受益人无心经营企业,信托公司可以聘请职业经理人管理企业,由受益人享受红利。
 
通过三层受益人的设置,最先解决了因配偶改嫁导致财富流失的问题,同时,也使得家族财富可以传承至子孙辈。最重要的是避免了继承人因遗产分配引发的纠纷。当然这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案例,实践中的情形远比此案复杂得多。但信托的作用毋庸置疑,通过家族信托与遗嘱信托的有机结合,确实能够实现家族财富管理与传承的无缝衔接,为家族财富保驾护航。
 
五、结语
 
尽管中国的遗嘱信托发展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持续深入、法律及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遗嘱信托将逐步成为公众实现财富传承的重要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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