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米之辩获采纳
2022-12-15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8日凌晨,为了谋取生活费,被告人田某(因其他犯罪于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本次犯罪构成累犯。法律规定,累犯要从重处罚。)、黄某、曹某在宁波市某区某街道所在的某工地26-27号楼地下室附近,使用剪刀剪断后窃得某开发有限公司存放在此的铜电缆线共约12米,价值约人民币9733.2元。三被告人将窃得的铜电缆线装上曹某的车,随后黄某和田某将铜电缆线中的铜芯剥出,找了一个路边的流动废品收购人卖了4530元,三被告人各分得1500元,多出的30元给曹某的车加了油。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了该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三被告人认为赔偿了4.5万元就可以不再受处罚了)。2022年5月10日,三被告人均被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11月4日,区人民检察院以上述三被告人犯盗窃罪为由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5日,区人民法院依法逮捕了被告人田某。鉴于三被告人均没有聘请律师,区人民法院要求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三被告人辩护。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了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定笔者担任被告人田某的辩护律师。
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的主要事实为:盗窃铜电缆线15米,价值为12000余元。但仅仅只有办案单位提供的下列证据:1、《情况说明》(根据被告人黄某陈述的铜电缆线销赃单价、总价计算出铜丝的总质量,再根据单位长度的涉案电缆线所含铜的质量以推算铜电缆线的长度);2、该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的证人证言(2022年5月7日21时许,其从该工地下班回家时,该工地27号楼地下室存放的466米电缆线还在。次日7时许,其发现该电缆线被偷走了15米,采购价格为720元/米,总损失10000余元)。接到起诉书后,三被告人对盗窃行为的本身均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田某对起诉指控的盗窃铜电缆线15米长度及总价值12000余元有异议,其理由是当时销赃所得数额仅仅是被告人黄某自己所说,他没有当场看到流动废品收购人给的钱是4530元,被告人曹某也不知真相。笔者经两次会见被告人田某并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认为本案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定性符合法律规定,但是要认为他们盗窃铜电缆线长度为15米证据不足。
争议焦点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田某等三被告人盗窃的铜电缆线为15米,价值为12000余元。笔者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盗窃铜电缆线长度为15米的证据不足,因为公诉机关完全是按照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来认定的15米,而该《情况说明》中的4530元这个基数【证据材料中只有被告人黄某一个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可以印证】完全有可能不是真实的,证据缺乏刑事诉讼证据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中的客观性。综观本案其他证据: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均不能确定盗窃铜电缆线的长度。因此,结合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比较固定的对盗窃铜电缆线长度为12米或12米左右的十几次讯问笔录中的陈述,认定三被告人盗窃铜电缆线长度为12米比较妥当,认定15米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区人民法院于公开开庭后的第二天对本案作出判决:……关于各被告人盗窃电缆线长度的认定。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黄某的供认销赃单价、总价计算出铜丝的总质量,再根据单位长度的涉案电缆线所含铜的质量以推算电缆线的长度,但仅有被告人黄某对于销赃情况的供述反映,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三被告人均供述盗窃电缆线的长度为约12米。故根据在案证据,就低认定三被告人盗窃电缆线长度为12米(价值9733.2元),对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1、摘自法院判决书;2、被告人田某系累犯,所以没有判处缓刑。另二个被告人刑期比田某少了一个月,罚金少了一千元,并适用缓刑。】
律师手记
本案办理过程中笔者并不因为它是法律援助案件而流于形式走过场,而是非常认真地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并与公诉人进行了庭前沟通。在公诉人没有采纳笔者意见的情形下,笔者丝毫不气馁,在法庭审理中,对出庭说明情况的警察接连提出了几个问题,指出了破绽之处,在法庭辩论阶段,笔者又详尽阐述了自己的辩护观点,认为公诉人指控本案三被告人共同盗窃铜电缆线的长度为15米的证据不足,最多只能定12米。最后,笔者的辩护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本案三米之辩,案件虽小,但从一个方面折射出法律援助律师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的执着精神。笔者从本案也得到一个启示:法律援助刑事案件,并不是每个案件都是认罪认罚,援助律师也并不是无法起到较大的辩护作用。只要我们踏实负责执着,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辩护也完全有可能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石剑平律师,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