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执行案关于是否同意执行和解的议案(二)》
之
方案一通过表决的情况说明
各位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
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味达公司”)与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陆伟荣、赵朋曾向管理人提出执行和解方案,管理人曾于2022年3月28日向各位债权人邮寄了关于是否同意执行和解的议案,由各位债权人进行表决,但执行和解议案未通过表决,本案继续由鄞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2022年8月26日,管理人接鄞州区人民法院通知到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法官组织下,与被执行人陆伟荣、赵朋当面沟通了支付执行款事宜。被执行人陆伟荣、赵朋再次向管理人出具《关于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超、陆伟荣、赵朋合同纠纷执行拟和解方案》一份。拟和解方案主要内容为:
一、本方案通过后,拾日内向豪味达公司支付伍拾万元;
二、自伍拾万元付款之日起,九十日内向豪味达公司再支付叁拾万元;
三、自上述叁拾万元付款之日起,九十日内向豪味达公司再支付贰拾捌万玖仟叁佰柒拾陆元壹角玖分(289376.19元)及相关利息。
为维护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于2022年8月29日向已知的全体债权人(10人)邮寄了《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执行案关于是否同意执行和解的议案(二)》,由各债权人进行邮寄表决是否同意陆伟荣、赵朋出具的拟和解方案,对本案进行执行和解处理。
邮寄表决议案中共有两个方案:
方案一:同意本案执行和解处理,同意被执行人陆伟荣、赵朋出具的上述拟和解方案。该拟和解方案为陆伟荣、赵朋拟分期支付执行款,对债权人的权益没有实质性影响。
方案二:不同意本案执行和解处理,不同意被执行人陆伟荣、赵朋出具的上述拟和解方案。同意本案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执行结果以人民法院的文书为准。
特别提示:如各位债权人表决通过方案一的,管理人将联系法院,择期与陆伟荣等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如陆伟荣等人在签订协议后按约支付首笔款项伍拾万元的,管理人将视情况向法院撤回对陆伟荣等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及申请法院取消强制执行措施;如陆伟荣等人未按约付款的,管理人将继续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根据豪味达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关于部分决议事项以邮寄方式进行表决的议案》:“对除本次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决议之外的其他相关议案,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破产事项的相关表决以邮寄方式进行。债权人应在收到表决方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表决,并将书面表决结果邮寄管理人。逾期未表决或者逾期邮寄表决结果的,视为对表决议案表示同意。表决截止日期以债权人邮寄日期为准。”
邮寄表决规则为:
各位债权人在收到本议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方案一”、“方案二”中表决选择,逾期未表决或者逾期邮寄表决结果的,均视为同意“方案二”,本案将由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强制执行,执行结果以人民法院的文书为准。
根据管理人查询的各债权人签收快递的具体时间,截止2022年9月13日表决有效期限已经全部届满。在表决期限内,管理人共收到书面表决票10份,表决意见均为同意方案一。
综上表决情况,参与本次邮寄表决的债权人为10人,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为1072243.88元,向管理人邮寄书面表决票同意方案一债权人为10人,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本表决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该法条的规定,《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诉陆伟荣、赵朋、陈超合同纠纷执行案关于是否同意执行和解的议案(二)》之方案一通过表决。管理人后续将按照表决通过的方案一进行本案的相关工作。
特此说明。
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