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及宁波东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卓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特拟定东卓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提请全体债权人审查并表决。
若各位债权人对东卓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反对并说明理由、提交证据。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胡益,13065616567。
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分配方案拟定时,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依法裁定确认的共计10个东卓公司债权人申报10笔普通债权、1笔税收债权,普通债权总额为611881.40元,税收债权金额为3139.02元。
二、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截至分配方案拟定时,东卓公司破产财产共计117309.06元,来自从法院解封后接管到的东卓公司账户余额和从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收到的尚未分配执行款。
需要说明的是,还有股东出资款尚在追收中,收到款项后管理人将进行补充分配。
三、
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体清偿顺序及金额如下:
1.清偿破产费用26000.30元,包括:
1)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用1323.00元;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计算
2)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14727.09元,包括:
a. 《人民法院报》刊登破产受理公告费350.00元
b. 管理人印章刻章费用300.00元
c. 管理人报酬14077.0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计算,本案管理人报酬为:117309.06×12%=14077.09元。
3) 预留破产费用9950.21元;
预留起诉股东所需的诉讼费和公告费,案件结束后,剩余款项将进行追加分配。
2.清偿税收债权3139.02元,受偿率100.00%
3.清偿普通破产债权88169.74元,受偿率14.41%;
具体详见《宁波东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清偿明细表》
四、
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分配的,不再追加分配。
五、
其他事项
1. 东卓公司尚有部分股东出资未追缴。如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有追回的财产或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管理人将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宁波东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