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27 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张军喜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宁海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宁海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269 号环球航运广场 28-29 层;联系人:吴夙现,18758360122)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 2024 年 8月 20日止。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逾期申报将依法处置。宁海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清算期间,有关宁海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处置。宁海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
宁海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2024 年 9月 2 日上午 9:00 在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 121 号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
特此公告
宁海大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