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胡学中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该破产清算案件的管理人。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2月17日前,向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据(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兴慈五路268号越溪湖畔小区22#3浙江海泰(杭州湾新区)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5336,联系电话:0574-63235566,13362459223;胡泽民、徐晴波;现场申报地址:同上。)债权申报文件下载地址:www.hightac.com)。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慈溪市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2月24日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慈溪市寺山支路6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特此公告
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