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慈 溪 市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2019)浙0282破40号
本院根据胡学中的申请,于2019年12月2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海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2月2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
本院原定于2020年2月24日8时45分在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地址:慈溪市寺山支路6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部署要求,避免因相关人员的聚集,对疫情防控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决定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延期召开。
现,本院定于2020年4月29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地址:慈溪市寺山支路6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每位债权人仅能派一人出席会议。
特此通知。
二O二O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