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浙江熣灿药业有限公司债权的公告
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经慈溪市人民法院指定,担任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做出(2022)浙0282破3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李康等21人的21笔职工债权及北京意尔康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0名债权人的30笔普通债权。
管理人在将上述民事裁定书邮寄给各债权人后,安徽金谯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名“亳州市金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于2022年8月19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称浙江熣灿药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济康公司发生过以物抵债,对裁定书中载明浙江熣灿药业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847,379.69元有异议。接到书面异议资料后,管理人向异议人、债权人浙江熣灿药业有限公司、债务人浙江济康公司等核实。经调查了解,浙江熣灿药业有限公司确认其公司股东吴银波在2019年拉走一批中药材饮片成品并以487,500.00元价格出卖给第三方,该公司同意在管理人原审定金额847,379.69元基础上核减487,500元。浙江济康公司表示对以物抵债情况不知情。管理人将上述调查结果反馈给异议人,异议人同意以487,500元确定以物抵债金额并同意管理人做相应核减。
因此,浙江熣灿药业有限公司原审定债权金额847,379.69元,扣除以物抵债金额487,500元后,浙江熣灿药业有限公司债权金额应调整为359,879.69 元,性质为普通债权。
特此公告。
浙江济康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