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债权人:
2024年3月28日,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已将《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提交全体债权人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及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及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之规定,管理人现将表决结果向各债权人汇报:
1.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表决情况
本次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1人,代表金额40,000,000.00 元,该债权人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该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100%,占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该组表决通过。
2.税收债权组表决情况
本次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1人,代表金额4,078,897.83 元,该债权人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该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100%,占税收债权总额的100%,税收债权组表决通过。
3.普通债权组表决情况
本次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41人,代表金额81,590,937.26元,41位债权人赞成(含逾期表决视为同意的),占出席会议的该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100%,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表决通过。
4.出资人组表决情况
本次享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3人,出资人组投资金额合计10000万元,3位债权人赞成,占出席会议的该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100%,占出资总额的100%,出资人组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
《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经全体债权人表决,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组、税收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均100%表决通过。
特此报告!
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