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债权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的申请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华泰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华泰公司管理人。2021年11月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华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慈溪市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22年10月8日、2023年2月22日、2023年7月20日、2024年2月5日裁定了部分债权。因债权人王荐品变更之前申报的债权,故管理人对2023年6月30日公示的关于王荐品的债权予以调整,并补充审定了如下债权:
若各位债权人对上述管理人审定的债权有异议,
须在收到书面通知或管理人公示债权审查结果后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详细阐述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原已经通知、公示或提过异议的不得再重复提出)。债权人如对管理人的异议复核结果仍有异议,须在收到书面复核结果后15日内向慈溪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起诉的,视为认可债权审查结果。
管理人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王巧玲收,联系电话:0574-83089988、13362459223。
特此通知。
宁波华泰半导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