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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明细公示

2025-03-11
各位债权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212破27号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味达公司”)无争议债权民事裁定书、(2019)浙0212破27号之一豪味达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民事裁定书、豪味达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等内容,管理人已于2021年4月至6月期间,完成了豪味达公司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工作;于2023年11月至12月期间,完成了豪味达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工作。
      此后管理人一直尽责履行豪味达公司与陆伟荣、赵朋、陈超三人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相关执行和解方案的实施和恢复执行工作。现根据法院的执行程序以及经债权人同意后管理人与陆伟荣达成的执行和解方案,本案最后一笔执行款525,417.00元已支付至管理人账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为保障各已知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以及豪味达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议案等内容,管理人近期将开展豪味达公司破产财产第三次分配工作,现将破产财产分配明细向各已知债权人进行公示。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1、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相关政策进行分配。
      2、充分发挥破产财产的最大价值。
      3、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二、破产财产
      豪味达公司本次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526,606.78元,具体明细如下:
      1、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时管理人临时账户预留的手续费、注销费1,189.78元(截止2025年3月11日,含利息收入);
      2、2024浙0212执恢1188号执行款(含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划转的执行款220,417.00元以及陆伟荣支付的执行款305,000.00元);
      (以上款项均暂存于管理人临时账户)
      三、破产财产分配明细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豪味达公司的破产财产526,606.78元分配明细如下:
      (一)破产费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次优先支付的破产费用共计63,192.81元,其中管理人报酬63,192.81元。如破产财产分配、管理人临时账户销户过程中产生手续费的,从管理人报酬中支付。管理人一直以来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文印费等费用已由管理人自行垫付,不再另行支取破产费用。
      (二)豪味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未产生共益债务。
      (三)豪味达公司无职工债权。
      (四)豪味达公司无税收债权。
      (五)豪味达公司无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526,606.78元,扣除破产费用63,192.81元,剩余可分配的款项为463,413.97元,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为43.22%。(具体清偿金额详见附件)
      以上为豪味达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明细公示情况,如各位债权人收款账户信息有变更,请在收到本公示文件起三日内与管理人确认收款银行账户信息,管理人将于近期开展破产财产分配工作。
      本次分配完成后,豪味达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已履行完毕,各项破产清算工作即告终结。管理人将根据法律规定办理豪味达公司注销手续。
      特此公示
      (以下无正文) 
 
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清偿金额及比例明细表》

附件:
宁波豪味达团膳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第三次破产财产分配
清偿金额及比例明细
 
一、普通债权分配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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