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债权人:
2024年11月20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205破申3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受理申请人汤冬冬对被申请人宁波齐新物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作为宁波齐新物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年1月8日,管理人已将审定的1位债权人的1笔债权提交宁波齐新物流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2025年2月27日,管理人对补充申报债权进行审查并认定,2005年3月12日管理人又收到一笔补充债权的申报,经审查认定宁波甬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行五乡分理处享有普通债权金额为1016654.54元,同时向债权人发送了认定的通知。
现管理人将截止目前已审定的上述普通债权向各位债权人予以公示。若各位债权人对债权的审定金额有异议,
须在管理人公示债权审查结果后7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管理人提出异议,详细阐述异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须在收到书面复核结果后15日内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逾期未提出异议或未起诉的,视为认可债权审查结果。
管理人邮寄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戴波收,联系电话:13306669668。
特此通知。
宁波齐新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