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至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及宁波东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卓公司”)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管理人特拟定东卓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提请全体债权人审查并表决。
若各位债权人对东卓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存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方案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反对并说明理由、提交证据。管理人联系地址: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269号环球航运广场29层,胡益,13065616567。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止分配方案拟定时,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依法裁定确认的共计13个东卓公司债权人申报11笔普通债权、1笔税收债权、2笔职工债权,普通债权总额为662205.40元,税收债权金额为3139.02元,职工债权总额为33593.21元。在第一次破产财产分配过程中,税收债权已得到清偿,10笔总金额为611881.40元普通债权以14.41%的受偿比例得到了清偿。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情况
截至第二次分配方案拟定时,东卓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共计9971.07元,其中9950.21元来自第一次分配预留的破产费用,20.86元来自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体清偿顺序及金额如下:
1.清偿破产费用0元
本次分配管理人不收取管理人报酬。
2.清偿职工债权9971.07元,受偿率29.6818%。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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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清偿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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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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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债权人 |
无异议债权金额 |
分配金额 |
受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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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詹振辉 |
19939.06 |
5918.27 |
29.6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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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欧华雷 |
13654.15 |
4052.80 |
29.68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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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93.21 |
9971.07 |
29.6818% |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本次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受领的,视为放弃。管理人将提存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财产数量不足以分配的,不再追加分配。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本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宁波东卓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