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根据浙江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敏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华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8月28日止向余姚锦好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浙0604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海公司),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了尽快推进港海公司的破产进程,有效盘活资产、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尽可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管理人发布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1.本次招募
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于2024年4月9日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2024年6月7日,管理人再次向33位债权人(另外3位债权人第一次表决时已寄回同意表决票,本次未再寄送)邮寄了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议案及表决票,表决期限为收到表决议案之日起七日内。 截止2024年6月19日,管理人共计
2023年12月25日,慈溪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宁波豪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央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12月29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024年4月23日,管理人第一次公示职工债权,公示后收到个别职工的书面异议,经过管理人复核,对职工债权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宁波央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总金
各位债权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裁定受理宁波恒威北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恒威公司的管理人。2022年11月16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恒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移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2023年7月19日,管理人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会后管理人又收到补充申报债权,对待定债
备注:债权申报的初审结果已附在一债会会议资料中,管理人已于2024年5月24日在微法院送达、并邮寄纸质版。请各债权人仔细核查债权申报登记表,如有异议请在一债会会议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
2024 年 4 月 30 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陈凤英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宁波市鄞州创辉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宁波市鄞州创辉家具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269 号环球航运广场 28-29 层;联系人:吴夙现,18758360122)债权申报期自公告发出之日起至 2024 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虞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3)浙0604破申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海公司),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了尽快推进港海公司的破产进程,有效盘活资产、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尽可能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管理人发布意向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如下: 一、招募须知 1.本次招募
各位债权人: 2023年12月29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波市北仑区民诚劳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市北仑区民诚劳务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2024年5月7日,管理人收到1笔新申报的债权。现管理人已完成上述债权的审核工作,并向相应债权人发送了债权认定通知书,现特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上述债权审查结果为: 债权人宋建平享有债权金
各位债权人: 2023年10月31日,余姚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宁波川力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川力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2024年4月22日,管理人收到1笔新申报的债权。现管理人已完成上述债权的审核工作,并向相应债权人发送了债权认定通知书,现特提请全体债权人核查。上述债权审查结果为: 债权人宁波韦奇电子有限公司享有债权
2023年12月25日,慈溪市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宁波豪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央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12月29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宁波央腾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295591.77】元(详见职工债权公示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
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根据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及表决的方案》,管理人于2024年4月9日向36位债权人邮寄了宁波远洲大酒店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议案及表决票,表决期限为收到表决议案之日起七日内。 截止2024年4月19日表决期满,管理人共计收到27位债权人的表决票,其中3位同意,24位反对
各债权人: 现管理人就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对待定债权、补充申报债权、提出异议的债权相关审定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查中(待定)债权申请情况 管理人对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期间载明的2笔审查中债权进行了认定,具体如下: 1.债权人:吴林海,审定金额56,276.03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2.债权人:柯志翔,审定金额1,918,575.9
各债权人: 2024年3月28日,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已将《浙江洋普重机有限公司预重整方案》提交全体债权人表决。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及第八十二条规定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
各位债权人: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的申请于2021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华泰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华泰公司管理人。2021年11月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华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交由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慈溪市人民法院已分别于2022年




扫码关注公众号